【記者張品君/綜合報導】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日前獲桃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經高院發回,桃院改裁1200萬元交保,桃檢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0日已受理分案處理中,由強制處分庭處理。高院10日晚間表示,桃院未詳述鄭文燦勾串證人之虞,也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但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6日諭知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桃院未說明鄭文燦羈押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且原裁定也未論述鄭文燦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與逃亡的可能,因此於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
桃院9日再度召開聲押庭,鄭文燦否認犯行;桃院認為,就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鄭文燦罪嫌重大,但就犯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無法釋明掩飾及隱匿的手段;至於犯洩密罪部分,檢察官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尚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此外,檢方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與滅證之虞,以影響公務員及證人,桃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桃檢不服交保,再度提起抗告。高院10日受理案件後,由強制處分庭法官處理。
晚間高院表示,原裁定認為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撤銷裁定,並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