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台獨 陸發布新規 「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

【記者吳靜/綜合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安、司法部門21日聯合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據表示,「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相關「犯罪」並可缺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1日下午在國台辦聯合舉行記者會,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項意見於21日即起發布施行。
出席官員表示,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懲治台獨-陸發布新規-「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

這項意見分為四部分22條,在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方面,對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相關行為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在第三部分「正確適用程序」方面,條文規定可缺席審判,「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日下午罕見地臨時通知派駐北京的台灣媒體出席記者會,並絲毫不透露記者會主題。國台辦新聞局長、發言人陳斌華在會中回應媒體說,這項意見只適用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更多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