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性平三法 分層級重罰

【記者張品君/綜合報導】台版MeToo推動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法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且分層級重罰權勢性騷者,包含行政罰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以及最重3年徒刑。
同時,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僱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同時也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包含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為遏制性騷擾事件,行政院會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責法案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修法三大面向是有效、友善、可信賴。

政院版性平三法-分層級重罰權勢性騷延長申訴時效

有效部分,羅秉成說,修法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分為一般權勢型(如主管)及特別權勢型(如僱主、機關首長等),且將加重相關處罰,與一般性騷擾有別;為避免漏接被害人,這次修法也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3法的適用爭議;以及,過去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未納入軍警及矯正學校,這次修正納入。
羅秉成說,修法針對權勢性騷擾行為人提出「層級式懲罰」,懲罰性賠償部分,透過權勢性騷擾者除面對被害者求償,也將面臨懲罰性賠償,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教職員等為1至3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如僱主、校長等則為3至5倍。
行政罰部分,除調高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天花板為1至20萬元,也新增權勢性騷者罰鍰為6至60萬元、僱主則可開罰1至100萬元;刑事部分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另外,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羅秉成說,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僱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裁處;這次修法也要求,僱主若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出爐時,均需通報主管機關,強化外部適法性監督。
至於友善部分,羅秉成說,部會將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同時完善保密規定,周延被害人保護;也會延長性騷法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
未來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同時也納入特別規定,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僱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可信賴部分,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增加得請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草案將送立法院7月臨時會審議,羅秉成表示,相關修法第一階段措施將在三讀後、走完行政程序就會施行,第二階段涉及宣導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部分,則預定明年3月8日婦女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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