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內政部公告於112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得採「照相」或「錄影」方式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除了降低員警及駕駛人發生二次事故風險的發生外,並可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針對過往民眾發生事故須由各轄區分局交通分隊專責事故處理員警到場,而於交通尖峰時段常因事故頻發,導致事故當事人於現場久候之情形,臺中市警局先於112年3月21日作出改變,針對交通事故專責處理人員過久未抵達現場者,得放寬由各派出所線上巡邏員警協助處理A3類無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除分擔專責事故處理警力負擔外,更可加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避免民眾於現場久候,提升便民服務。
臺中市警局局長李文章特別提醒: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民眾若有交通安全因素、天候不佳、炎熱或要事急待辦等特殊考量,於現場等待專責事故處理人員到場過久時,民眾得請現場警戒疏導之巡邏員警先行定位、照相,並移置車輛到不影響車流之安全地點,以維護人、車安全並縮短事故處理時間。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另外提醒各位市民,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當事人應依「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口訣處置;
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12年6月1日修正實行內容,民眾不必再用粉筆或噴漆標繪,而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工具「照相」或「錄影」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其後不必並將檔案提供給處理員警,即可作為日後事故鑑定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