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品君/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為解決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遭長時間占用停放等問題,預計自今年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規劃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但充電車格以外的公有停車格,仍提供電動車停車免收費的減碳鼓勵,呼籲民眾將「充電車格」留給真正有需要充電的民眾,遵守使用秩序,合理、公平使用公共資源。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因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車格占用問題,已於去年3月起試辦26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費率收費管理(電動汽車充電時不收費),經試辦結果,平面停車場部分充電車格約有83%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13%、停車占用行為約有4%,立體停車場部分充電格約有50%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50%,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遭非充電車輛長時間占用問題。
交通局長葉昭甫說明,台中市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收費,目前規劃採累進費率,即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皆為40元方式計費,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與民營慢充站平均市場行情相較(平均每小時約50元),停車費相當於打8折優惠,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
葉局長強調,市府持續推廣各項綠能措施,電動車若停放於台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路邊、路外約11萬格)仍免收停車費,而「充電車格」因屬專用車格,為減少遭占用等不當使用情形,故將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營造更友善的電動車輛環境,也有助推廣民眾使用低碳交通運具。
交通局說明,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即屬占用行為,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也會在「告示牌」設置檢舉QR-Code供民眾舉報。呼籲民眾,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將「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交通局將持續觀察實施情形適時滾動檢討,請大家共同維護、營造友善低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