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靜/台中報導】出租閒置土地可活化土地並賺取租金,一舉兩得,但如遇到租賃者突然主動高於市價租賃土地,出租人應提高警覺,不肖業者可能會趁機違法堆置廢棄物於租賃土地上,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土地出租人,切莫貪圖小利而因小失大,務必慎選租賃對象及確認承租用途,並在出租後加強巡視,善盡「土地管理」責任,避免土地或廠房遭非法棄置廢棄物。
環保局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保障土地出租人權益,已於去年12月21日訂定「出租不動產(土地、廠房)建議約定事項」,建議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將設置管理措施、定期巡查相關管理措施、廢棄物清理責任約定等事項,納為租賃契約的一部分內容,避免土地、廠房出租後,遭惡意違法貯存、堆置或棄置廢棄物,致出租人須共同負擔棄置場址的廢棄物清理責任。
環保局指出,環保局於110年8月會同彰化地檢署、環保署等單位查獲台中市梧棲區及龍井區各有一處土地,土地所有人出租給廢木材再利用業者後,遭再利用業者非法棄置大量廢木材,該業者遭移送法辦,但遲未將棄置的廢棄物清理完畢,現由土地所有人清理回復原狀,截至今年2月清理7,000公噸,清理費估計已花費4,410萬元,預估今年3月底可清理完畢。
環保局提醒,若土地出租人發現土地或廠房遭非法棄置,請撥打0800-066666報案專線主動通報環保局,並提供租賃相關資料及配合環保局指示辦理,以利環保局迅速查獲棄置廢棄物元兇,溯源循線追查廢棄物產源,才可有效要求廢棄物的產源負起清理責任,降低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及法律上責任。倘若無法釐清清理廢棄物的行為責任,則將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起清理責任。
環保局呼籲,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廠房供回填、放置廢棄物,已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且事後仍需負起環境復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