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熊元驥/台中報導】一般自住住家用的房屋稅率為1.2%,但如是低收入戶自住,則可以免房屋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針對過去年度已提出申請且經核准者,洽請社會局提供清冊審核,主動繼續減免房屋稅,低收入戶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表示,台中市111年度領有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的民眾,大約有1500戶擁有自住用的房屋,由於低收入戶證明需每年經過區公所審查後核發,通常效期為1年內,所以依規民眾每年都必須持證明申請免稅,但地稅局認為低收入戶資格多半有延續性,所以簡化作業程序,在低收入戶首次申請核准免徵房屋稅後,每年都主動洽請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清冊,展延免稅期間,低收入戶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地稅局補充說明,如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再核准者,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房屋免稅。為讓第一次取得低收入戶身分者能即時適用免稅,地稅局也已協調各區公所在核准發證時,併同提供免徵房屋稅申請書給低收入戶提出申請,第一次申請收入戶免房屋稅的民眾,也可利用地稅局官網(https://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取得證明後請儘快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