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熊元驥/台中報導】堆高機又違規在路上卸貨,南屯區龍富十一街4月7日發生機車撞上作業中的堆高機事故,機車騎士受傷送醫。
之【交通事故】案,相關情形如下:
一、 案由:A2交通事故案
二、發生時間:111年04月07日09時49分。
三、發生地點:南屯區龍富十一街55號
四、案情摘要:
(一)1車陳00(男,)駕駛動力機械於事故地點卸載貨物,2車李00(男,送醫,年籍待查)騎乘000-000重機車由益豐路往環中路方向行駛,3車陳00(男,)駕駛自大貨車停放在事故地點卸載貨物。1車於道路卸載貨物時,2車從動力機械縫中通過,1車牙叉與機車發生碰撞。
(二)傷亡情形:2車駕駛李員受傷送林新醫院就醫。
(三)酒測情形 :1車,2車酒測值均為0。
(四)車損情形:1車動力機械無損壞2車機車車身損壞。3車無車損。
五、處理情形:本分局正派員處理中,現場無路口監視器畫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1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亦即,所謂動力機械,是指包括吊車、怪手、堆高機等車輛,在台灣常見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行駛於道路上,這是很危險的事。實際上,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以維護用路人的安全;依同法第83-1條規定:動力機械應依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申請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應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此外,同法第83-2條也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各項規定,例如: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