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保障勞工權益

【記者劉幫寧/台中報導】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為法定國定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勞資雙方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產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但雇主仍應確實讓勞工知道調移的休假日,避免產生勞資爭議。

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說明,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內,均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形態不同,但適用相同規定。另外,如國定假日出勤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數,則應依法付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保障勞工權益。

雇主應依法給假

勞工局表示,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安排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若單位依法實施彈性工時,即使該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已變更,國定假日本應放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的勞務或以此減薪。惟國定假日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形成空班,則無需補假。

勞工局提醒,勞資雙方如有調整工時或勞動權益上任何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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