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7日猶豫期 遇到春節連假怎麼辦?

【記者劉幫寧/台中報導】消費者網路購物依法有7日猶豫期可解約退貨,但猶豫期間遇到今年春節長達9天的連假,若聯絡不上賣家,消費者如何主張解約權利呢?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表示,7日猶豫期的末日,即最後1天如為假日,消費者可於假日後第1個上班日,通知賣方解約退貨。

李局長進一步說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購除特殊商品外,原則上都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購買後,不管是到貨前或到貨後7日內,都可以通知業者解約退貨,且不用說明任何理由。至於「7日」的計算方式,依民法規定,是從收到貨後的隔天起算第1日,且如果第7日適逢假日,退貨的期限會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以今年春節連假為例,如消費者在放假前收到包裹,只要7日猶豫期的末日是落在1月29日至2月6日間,則解約通知的截止日都會順延至2月7日,消費者只要在當日通知賣方解約退貨,都仍算在法定猶豫期內,賣家不得主張逾期拒絕退貨。

配照_春節期間網購7日猶豫期

李局長提醒消費者,並非所有網路購物都可適用7日猶豫期,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如年菜等保存期限短的生鮮食品、有時效性的報章雜誌、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賣家可於銷售網頁上載明,排除適用猶豫期規定。消費者購買這類特殊商品前,建議先確認有購買需求再下單付款,避免到貨後不符需求,卻無法退貨。

近幾年網購糾紛申訴案持續增多,尤其是「一頁式網路廣告」購物爭議更是倍數成長,建議消費者網路購物應把握三原則:
一、下單前:多瞭解賣家資訊,包含商業登記資料、台灣聯絡資訊、經營年資及賣場評價等,並比較商品價格是否合理。
二、下單後:將商品廣告頁面及訂單(付款)憑證截圖保存,並持續追蹤商品出貨狀況。
三、取貨後:盡速檢查商品並全程錄影,保留商品外包裝的托運單及發票,如想解約退貨,請把握7日猶豫期,通知業者解約退貨。

春節連假期間,無論是除舊佈新或走春送禮,都帶來一波購物潮,民眾消費如發生爭議,可連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系統線上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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