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幫寧/台中報導】111年元旦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根據《勞動基準法》1月1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內政部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當天依法應給假並給薪。如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依規定勞資雙方應另行議定擇日補假。
勞工局表示,由於「元旦」屬於「國定假日」,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的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才能讓勞工出勤,若是日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工局說明,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因111年元旦為星期六,適逢勞工的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資商方議定之,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今年12月31日(星期五)補休,形成三日連續假期亦無不可。
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元旦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另提醒勞工休假期間仍應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放假。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