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幫寧/台中報導】國慶日連假來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國慶日屬法定應放假節日,依法應給假並給薪,如果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如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今年國慶日為星期日,適逢勞工的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休一日,補休日由勞資雙方議定,若勞資雙方協商於星期一(10月11日)補休,則可形成三日連續假期。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若國定假日遇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如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它工作日對調,但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會有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國慶日期間出勤,應依法給薪,另提醒勞工休假期間仍應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過佳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