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品君/台中報導】中秋佳節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秋節屬法定應放假節日,依法應給假並給薪,如果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可選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如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4天中秋連假,可依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施行8週彈性工時,將9月11日(週六)的休息日與9月20日(週一)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由於調整之後,9月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原定休息日也改成工作日出勤,雇主無須負擔加班費,事業單位應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事業單位勞工出勤態樣有所不同,事業單位若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業者,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工期間原屬工作日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但中秋節仍為應放假日,是日工資仍應照給,若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減班休息)者,減班休息日數則不應包含應放假日。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中秋節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另提醒勞工休假期間仍應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過佳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