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俞融/台中報導】
鼓勵既有老舊公寓成立管理委員會,加強管理維護,台中市政府辦理「110年台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對象為「台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法施行 (100年4月27日)後,向全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首次報備),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93年1月2日前,且未請領過此補助的公寓大廈,自5月12日起受理至今年10月31日截止。
住宅處表示,符合此補助申請資格的公寓大廈,屋齡皆已逾16年以上,社區處於共用部分汰舊換新階段,領取補助可啟動社區營運,成立後就可申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等各項補助,以提升居住品質。
住宅處指出,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程序,除可領取此項補助,亦可向金融機構申設專戶,孳息依法還可免納所得稅,且也避免社區公共基金以個人名義存放占用。此外,成立管理委員會優點多,如社區公共空間、公共設施設備皆可交由管委會進行統籌維護,並定期辦理消防及公安等申報加強社區安全,保障住戶權益。
住宅處表示,今年台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自5月12日起受理申請,至10月31日止(以住宅處收文戳或郵戳為憑,若剩餘經費已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則不予補助,原申請案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