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岳中興/台中報導) 台中市某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為廣收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專屬使用權」,還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投檢」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提起公訴。
鄭姓男子持有制式霰彈槍1支,及改造霰彈35顆,到國姓鄉山區打獵,被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自稱是台中市某運動協會會員,槍、彈都由運動協會提供。
「投檢」檢察官張姿倩,認為該運動協會任由會員使用槍、彈,事態嚴重,於是指揮南投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警分局溯源追查,在台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多處實施搜索,查扣該運動協會不法外流的制式手槍3支、子彈1700餘發,及槍管、彈匣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張檢偵查發現,該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明知射擊運動的槍枝、子彈,依射擊相關的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或運動所使用,且射擊運動團體或會員,必須依照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規定程序,才能將射擊運動槍枝、子彈攜出庫房。
但兩人為圖協會經營,以便每年收取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的「專屬使用權」,並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即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使得蔡姓、高姓、謝姓、廖姓及鄭姓會員(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誤認陳嫌所述為合法行為。
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在未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同槍彈庫房所在地員警清點之下,自槍彈庫房取出槍彈,任由會員於靶場外各地點,從事射擊使用,更由會員自行保管制式手槍、子彈;並於主管機關檢查槍彈前,向會員取回槍彈入庫供檢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陳姓會長及張姓祕書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