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姜豪/台中報導】警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員警,發現一輛重機車未開車燈,,當時為夜間未開燈行駛顯有危險,員警予以攔停,確認該車頭燈近燈無法開啟後,依法開單處分,機車騎士不服,打電話找來兩友人助勢,員警也通報警力支援,還好未引起事端。
警六分局指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之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時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予以舉發。
有關車輛頭燈原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範之燈光,惟後因部分民眾擅自改裝頭燈亮度或照射角度等違規行為,影響行車安全甚鉅,故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將頭燈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顯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認定汽車所應配備頭燈具有確保交通安全目的之性質,對行車安全影響重大。從而,車輛頭燈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所稱之「汽車之電系」。
警方表示,夜間行駛時,大燈不亮容易造成駕駛者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危險,員警基於安全考量,爰依法舉發並扣留其牌照。
民眾對於交通舉發不服部分,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