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永欽/台中報導】明年1月1日起,全市連鎖飲料店,禁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違規先勸導改善,否則將處罰1,200元至6,000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明,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第47條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環保局代理局長陳宏益表示,環保局今年6月邀集連鎖飲料業者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中達成共識,明年起連鎖飲料店全面禁用保麗龍,目前全市列管連鎖飲料店共2,851家,將持續輔導業者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包括現金回饋、集點優惠或回收獎勵金等,相關資訊可上「限用政策網」(https://bit.ly/3eaeA2k)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