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復興區前區長及總務涉長期收賄 桃檢建判重刑

【記者李瑞華/綜合報導】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前復興區長曾志湘於2015年至2018年區長任期內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長期透過公所秘書室蔡姓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賄賂,蔡姓總務被查出2021、2022年擔任區公所三民裡幹事機會辦理採購案,不實浮報費用向公所申請費用,收受莊姓廠商賄賂(另案偵辦),檢察官張家維認為曾、蔡與吳姓廠商3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於6日起訴;檢方審酌被告曾志湘與吳姓廠商2人犯後飾詞狡辯,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同案蔡姓被告則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張家維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前區長67歲的曾志湘於2015年至2018年區長任期內,利用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長期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58歲蔡姓女總務涉嫌收受49歲吳姓廠商交付之賄款;另蔡姓被告於2021、2022年擔任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辦理採購機會,以不實虛報浮報費用方式向公所申請經費,並收取莊姓廠商(另案偵辦)賄賂等案。
檢方調查,本案吳姓被告係多間公司、商號之實際負責人,為求利用曾志湘擔任區長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被告吳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與曾約定其所經營之公司、商號取得標案或採購案後,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曾賄款,並於105年至107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由莊姓會計人員將款項轉交蔡姓總務,再由蔡將賄款放置區長辦公室抽屜內,曾取得賄款後另朋分予蔡姓總務共計40萬元。此外,檢方還查出蔡姓總務於110、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時,利用辦理三民裡環保志工服裝及活動採購案機會,向莊姓會計辦理採購,指示莊女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價單收據,向區公所申請經費,共計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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