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中市法制局:將遭5年金融帳戶管制

【記者張品君/台中報導】為避免民眾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造成金流斷點,使洗錢違法行為難以偵辦查調,《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加強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監管。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若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恐遭5年管制,請民眾務必謹慎保管。

法制局說明,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就賣帳戶(號)、一次交付三個以上的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還會有刑事責任。據了解,台中市自洗錢防制法於112年修正公布以來,112年度及113年度開立的告誡處分分別達2,018件及3,241件,112年接獲因遭警察機關告誡而提起訴願的案件為8件,而113年已增加至57件。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為由,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此類行為並不符合一般商業習慣。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的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因此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稱的正當理由。又即便僅提供銀行帳號而未提供密碼,但若有不法金流流入而自行決定轉帳或提領予詐騙集團,仍應依法處罰。

法制局說明,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違反規定而遭告誡的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號)將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所造成的影響包括: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等;將對行為人的金融交易活動產生極大的不便。

法制局提醒民眾,務必謹慎保管自身帳戶,除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切勿將自己或他人的金融帳戶、交易帳號、密碼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以免誤觸法網,還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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