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靜/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期接獲民眾反映,仲介宣稱可申請新青安優惠貸款7成房款,因此簽約購入人生第一間房,事後卻被告知因屋齡超過50年,銀行最多只能核准4.5成且15年以內的貸款,因而衍生消費糾紛。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貸款購屋除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及信用狀況外,也要評估房屋的位置、屋齡及坪數,簽訂購屋契約前,建議先向銀行諮詢貸款條件,如貸款金額是購屋決定的關鍵因素,務必於買賣契約保留解約退款的約定,以避免後續因貸款成數不足而衍生違約賠償問題。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房屋買賣是高總價交易,隨著房價逐年高漲,申辦貸款購屋已為市場常態,銀行於審核貸款額度時,除評估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及信用狀況外,提供擔保的房屋坐落位置、屋齡及坪數也是重要判斷因素。購屋者如透過房仲尋找物件,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要求仲介業者提出記載有該不動產建號、門牌、建築完成日期等資訊的「不動產說明書」;若是直接向屋主洽購,也應要求審閱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作為評估房屋貸款條件的依據。
另外,常見買賣契約有「貸款成數不足8成則無條件解約」的約款,但所稱「貸款」是否專指房屋貸款,而若不足,買方應否申請信用貸款、民間資融借款並不明確;再者,需徵詢幾金融機構也可能有爭議,過去曾發生物件已被3家銀行拒絕核貸8成,但賣方認為應徵詢全部銀行均拒絕核貸,始符解約條件,因而發生同一約款各自表述的情形。為避免爭議,若買方有貸款成數不足的疑慮,建議將相關貸款條件,如申辦銀行、房屋貸款成數、利率、年限、是否需保證人及貸款不足的處理方式等,詳細載明於買賣契約內容,才能避免因貸款不足導致違約的風險。
消保官表示,關於預售屋及成屋買賣貸款不足處理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已有公告相關規範,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7點,建議消費者購屋前應事先詳讀相關規範,審慎評估貸款條件及還款能力,若購屋有附帶條件應一併載明於契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