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品君/綜合報導】立法院4月1日排審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出的「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明定國發會為主管機關。不過根據國發會送抵的書面資料指出,草案恐與鐵路法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有扞格,國發會認為不宜另立新法推動。
為促進東西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傅崐萁近日先後提出「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等草案,其中環島高鐵、國6東延兩案則有立法院正副院長韓國瑜、江啟臣連署提案,引發討論。
立法院經濟、交通委員會4月1日將聯席審查傅崐萁等人擬具的「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中明定國發會為主管機關。由於將參與審查,國發會已將書面資料送抵立法院。
根據書面資料,國發會指出,現行西部高速鐵路主管機關、及後續擬往南延伸至屏東與往東延伸至宜蘭等專業規劃,均由交通部依職權主政辦理,若依據草案另訂由國發會為主管機關,恐導致高速鐵路建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並與鐵路法主管機關相扞格,造成交通建設長遠整體發展思維紊亂、建設效率及行政資源分配均將受影響。
國發會指出,行政院核定的各項重大建設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者,依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相關程序,編列預算支應,除透過計畫執行狀況覈實編列所需預算外,並透過預算收支控管,維持穩健財政狀況。
國發會強調,檢視條例草案相關內容,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及國發會組織法等扞格,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