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姆士熊/綜合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會通過2024年起實施「外國國家豁免法」,中國法院有權審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民事案件。大陸外交部官員表示,近年一些外國法院受理對中國「誣告濫訴」的案件,「豁免法」可用來進行「對等反制」。
綜合觀察者網等陸媒近日報導,第14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外國國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報導指出,「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中國第一部全面規定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的法律,為中國法院管轄、審判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國國家豁免法」共23條,涉及6方面內容,包括中國法院可就外國國家6類非主權行為引發的訴訟行使管轄權,如涉及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相關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引起的訴訟等。
「豁免法」基本上規定外國國家財產在中國大陸法院原則上免於強制措施,但對於外國國家的商業活動財產,中國法院可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
大陸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表示,未有「豁免法」前,中國長期實行絕對國家豁免政策,中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這令中國公民、企業與外國國家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透過中國法院維護正當權益。
他表示,近年來,一些外國法院頻頻受理和管轄針對中國的「誣告案和濫訴案」,而中國法院卻不能管轄外國國家,造成不對等局面。
馬新民指出,「豁免法」可為中國「進行對等反制提供堅實法律依據,並可發揮防範、警示和震懾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必然要求」。
馬新民表示,「豁免法」是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維護公民和企業的正當權益。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國家的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範疇,香港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採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或政策。
負責人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香港及澳門應當隨中央人民政府轉向外國國家豁免法所體現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