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品君/綜合報導】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擴大排黑條款,明定曾犯受境外敵對勢力委託洩漏國家機密等違反國家忠誠義務,及曾犯「黑金槍毒」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去年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1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排黑條款」在內等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5月25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討論後,僅第26條排黑條款保留,送院會處理。
全案26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前,民進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召開黨團會議,研商對策。院會處理時,依序表決時力、國民黨、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最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關於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表決結果為出席89人、贊成56人、反對30人、棄權3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中關於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三讀條文明定,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另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及曾受免除職務的懲戒處分等,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為遏止境外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選舉或罷免活動,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錄,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這次修法也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三讀條文規定,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視情節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