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品君/綜合報導】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國民無分任何條件,接受社福機會一律平等,各級政府應寬列社福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社福需求、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新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但仍有部分條文保留;立法院長游錫堃3日召集協商後,仍無法取得共識。
立法院會5日將社會福利基本法排入議程討論事項,保留條文採表決處理;由於民進黨團具有人數優勢,最後順利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社會福利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福利事項;而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是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其中,社會保險是指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發生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社福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社會福利設施;各政府社福支出負擔,依各該法律規定,但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
至於社會福利提供方式,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各級政府應於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與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各級政府提供的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並應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中央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社會福利的需要,建立專業人員的資格、認證、登錄、訓練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