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興中街大火,證實是租客跟房東糾紛惡意縱火。以往惡意縱火很難逃死刑,美國有死刑之州,對縱火致死罪大都以一級謀殺處死。台灣尚未公開廢死,司法卻在當局授意下悄悄取消死刑。去年底至年初兩樁類似惡意縱火,同樣造成6人以上傷亡案例,都獲輕判,縱火狂很可能獲得啟示,惡向膽邊生。台灣治安之亂,司法成為政治奴婢應是一大因素。
2016年3月,惡徒湯景華因跟人結怨,在新北市三重區仇家住處騎樓對機車縱火,造成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都判死制,至最高法院,卻改為「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兩公約」規定不能判死,去年7月間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社會譁然。
最高法院開了惡例,今年2月台南高分院也對惡意縱火,造成七死二傷,被地院證實為反社會人格的縱火惡徒曾文彥放生,從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台灣的無期徒刑,跟歐美的大大不同,美國廢死州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但前提是終生監禁不得釋放,就是關到死。台灣的無期徒刑其實是有期,而且刑期甚短,多數不到10年就假釋,人照殺、火照放,姦淫擄掠依樣重來。這是台灣政府的人權德政之一。
台灣儼然是加害者天堂。司法苟官講的都是加害者人權,渾然未見受害者人權。以前恐龍法官都以歹徒「有悔意可教化」為由輕縱,兩理由成為「豬腳麵線」的圭臬,後來社會不斷嘲諷詬罵,稍有羞恥心的法官才不敢再用。去年縱放湯景華的最高法院苟官,則玩弄司法條文將惡意改為「間接故意」,並公然引用「兩公約」,企圖將責任推給政治領導。雖然居心險惡,但手段高明多了。
日前在台中縱火燒死6人的鄭姓惡客,應是受到最高法院判例鼓舞,「間接故意」縱火,未來也將接受台灣司法教化,逃過一死。台灣司法界Outlaw man充斥,治安情況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