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俊明/台中報導】針對盛唐中醫診所「鉛丹」中藥中毒事件,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再曾對盛唐中醫再三開罰,律師李岳洋認為,台中市衛生局的處分恐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衛生局表示,該案並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置評。
盛唐中醫診所因涉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全家鉛中毒案,去年七月台中市衛生局對盛唐中醫開罰同時勒令停業2個月。本月4日台中市衛生局再度依違反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處盛唐中醫診所50萬罰鍰,並勒令停業3個月。
盛唐中醫診所的委任律師李岳洋表示,有關「鉛丹」中毒事件,事發經過是因為原先盛唐呂院長向一位叫「歐國樑」的藥商購買水飛硃砂,但該名歐姓藥商卻賣給呂院長「鉛丹」而非「水飛硃砂」,因鉛丹與水飛硃砂在外觀顏色相似,呂院長無法分辨,入藥後導致病患因為鉛丹成分「鉛」中毒。台中市衛生局連續開罰,令人質疑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
至於什麼是「一事不二罰」原則,李岳洋說,就是「一個行為,不能處罰二次」的意思,換句話說,國家對於人民同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的措施多次地予以處罰,否則即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衛生局的第一次與第二次開罰,雖然表面上分別以醫療法108條第1款與第6款開罰,但兩次開罰都是針對「呂院長誤開含鉛中藥」的同一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李岳洋認為,台中市衛生局有必要出面清楚說明。
衛生局回應表示,一切系依照醫療法裁量行政處分,該案並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