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姜豪/台中報導】中市警五分局指出,持有模擬槍的民眾,請在12月11日以前,到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分局,辦理報備合法持有,或自願繳銷,違者最高可處罰20萬元罰鍰,如改造模擬槍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儘管未具殺傷力,將處30萬元以下罰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外型、構造及材質類似真槍,且具類似槍機、撞針及裝填子彈等裝置,足以改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新法修正後,俗稱道具槍的操作槍也同列模擬槍,都須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
第五分局自109年6月12日起即在分局網站、臉書及轄內各機關行號大型LED跑馬燈,加強宣導民眾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截自目前為止民眾申請報備持有模擬槍共40枝、自願報繳1 枝。
分局長郭士傑表示,如果未在期限內完成報備,將依據新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可處罰20萬元罰鍰,如改造模擬槍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儘管未具殺傷力,將處30萬元以下罰鍰。